关于商会
商会章程


                                         

 沙特华商联合会

          2019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沙特华商联合会(简称:华商会)。

英文名:Chinese Business Club in Saudi

阿文名:

第二条 性质:系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华侨华人社团海外社团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大使馆备案,实行会员制的非盈利社团组织。

2016年4月29日首届沙特华商联合在沙特利雅得成立,在中国驻沙特大使馆经商处和沙特中资企业协会见证并备案许可。初期名称为:对沙特称为“沙特中资企业协会华商分会”,对中国政府和部门称为“沙特华商联合会”,期间二个名称并用。2019年3月经请示中国驻沙特大使馆后二个名称合并为一个使用即为:“沙特华商联合会”。该名称报国务院侨办、中国侨联和中国驻沙特大使馆备案。

第三条 宗旨:本着“守望相助,扶手相携”为宗旨,进一步推动中沙贸易增长与发展,促进中沙商业企业合作与交流,并以沙特市场为基础,商业企业为主体,尽职服务为使命。

第二章

第四条 搭建中国外向型企业在沙特的销售、合作、交流平台,通过完善有效的商业模式让高质量的中国商品占领沙特这一庞大的市场,进而影响中东地区,促进中国外向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开展中沙两国间的商业交流与贸易促进活动,打造中沙企业间的互动平台。引导并推动华商企业将完善的售后服务理念输入沙特,以创造广阔的市场前景。

第六条 组织优势企业间的商务论坛。为促进入沙特华商企业平稳、健康和持续发展,结合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沙特政策法规、当地相关企业和市场的具体需求,提供建设性、指导性的咨询议案。

第七条 铸造华商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联系的桥梁,为中国企业来沙拓展沙特业务、进入沙特市场和沙特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服务。

第八条 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大企业负责人对沙特进行实地考察,为华商企业发展提供思路、策划及咨询服务

第九条 为华商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服务,举办各类专业培训。

第十条 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为同业者之间的质量监督、价格控制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实现互帮互助,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沙特华商联合会设立: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理事若干名;秘书视工作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沙特华商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理事大会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会议。三年一届进行换届民主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理事大会的职权:

1、讨论、决定华商联合会的发展方针与任务;

2、换届选举大会选举和通过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3、依据沙特华商联合会发展方针决策重大事宜;

4、审议和批准沙特华商联合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修改沙特华商联合会的章程;

6、决定沙特华商联合会终止事宜。

理事大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章程的修改和沙特华商联合会的终止,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的决策与组织管理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各副会长组成,是为各级会员提供联络、服务的机构。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也可采用微信群、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管理沙特华商联合的日常工作;

2、决定聘任副秘书长、业务部门负责人;

3、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4、决定沙特华商联合会名誉会长、首席顾问、名誉副会长、顾问的提名和聘请;

7、执行理事大会的会议决定;

8、向理事会大会提交发展会员单位的规划方案和管理服务方案;

9、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10、落实为各级会员单位的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 名誉会长、首席顾问由在政治界、经济界或企业管理方面有很高造诣的、德高望重的领导人担任。

第十五条 名誉副会长、顾问须由在经济界或企业管理方面有很高造诣的领导担任。

第十六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会长候选人经理事大会选举通过。

    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3、曾任或现任企业的领导职务,企业运行业绩良好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8、全年在沙特工作生活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9、拥有沙特长期工作签证。

第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负责华商联合会的工作;

   2、决策和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3、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议;

   4、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决议的落实情况;

   5、签批联合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执行会长,经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执行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国际国内有良好声誉;

   3、曾任或现任企业的领导职务,企业运行业绩良好。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8、全年在沙特工作生活累计不少于6个月;

   9、拥有沙特长期工作签证。

第十九条 执行会长的职权

   1、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2、贯彻执行各级会议决议;

   3、协助会长共同完成商会其它工作。
   4、积极参加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协助会长共同为商会的发展出谋划策并综合听取秘书长、各副会长、理事等人的意见、建议;归纳出对商会有益的发展路线
   6、 落实商会经济建设发展步骤的具体实施,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7、 具体实施联合家乡政府、会员和各兄弟商会等商业资源、进行有效地商业对接、项目投资的牵头工作;

第二十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副会长,经会长提名并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国际国内有良好声誉;

   3、曾任或现任企业的领导职务,企业运行业绩良好。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副会长的职权如下:

   1、在会长和执行会长不在位时候授权主持日常工作,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积极主动地开展和完成分管的有关工作;

   3、为华商联合会提供指导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4、接受华商联合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秘书长,经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丰富的经济学知识和很好的行政工作经验,有极高的协调能力;

   3、曾任或现任业绩卓越的企业主要领导;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代表联合会签署法律和有关文件;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无特殊情况,执行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任职条件的理事,须向华商联合会提交申请,并经现任理事大会讨论通过。

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东或国内有良好声誉和业绩的企业领导人;

   2、须在国际或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良好信誉、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遵守章程;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职权。

   1、 向理事大会提交议案,行使表决权,监督权;

   2、 积极主动开展和完成分管工作;

   3、 为联合会提供指导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第四章  员

第二十六条 沙特华商联合会以单位会员(理事会员)为主,也吸收个人会员。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加入沙特华商联合会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赞成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沙特华商联合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经审查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3、由沙特华商联合会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权利:

   1、有向理事会质询之权利;

   2、有知情权;

   3、遇困难时有申请帮助之权利;

   4、有向理事会提合理建议的权利。

会员义务:

   1、有维护中国人良好形象的义务;

   2、有自觉维护华商联合会声誉的义务;

   3、有如实反映其实际情况的义务;

   4、需帮助时,有据实反映其当时实际情况的义务;

   5、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6、有积极参加组织的各种活动义务;

   7、有帮助其他会员并关爱社会的义务。

  第三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离开沙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联合会有权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组建与运作

1、 分会的组建须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并委派来自分会当地的常务理事组建;

2、 分会骨干成员须为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3、 分会须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制定分会章程,实行民主选举,并严格按照分会章程运作;

4、 分会的各项事宜须接受总会指导监督;

5、 分会的经费自行筹措,独立核算。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赞助、资助;

3)政府资助或有关单位、企业委托调研课题提供的经费;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请审计单位或会员代表进行审计。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换届,必须进行财务审核和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沙特和本会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审查同意,报使馆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条 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议案。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使馆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终止前,须在使馆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九章 会  徽

第四十二条 会徽由“沙特华商联合会”中文、英文简称组成。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沙特华商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大使馆备案之日起生效。

                                

                                              沙特华商联合会

2019年5月15日修正